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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理阶段,已开庭,尚未判决;重审审理终结,双方已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告
诉讼涉案金额:7,223,588.31元;3,020,107.6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尚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被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153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已立案审查,目前已开庭尚未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7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2)公司被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判决后,鸿泰公司和本公司均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00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并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并发回重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均已上诉。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法院寄达的《传票》((2023)粤民再99号)、《民事判决书》((2022)苏1003民初10373号),具体情况如下:
案号 管辖法院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标的额 诉讼理由 再审请求与理由 重审判决结果 目前进展
(2023)粤民再99号(原案号:(2019)粤0310民初962号、(2021)粤03民终115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申请人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7,223,588.31元 票据追索权纠纷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票据追索纠纷案件,再审申请人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对法律理解的错误,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153号《民事判决书》,并请求改判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对一审判决(案号:(2019)粤0310民初962号)第一项至第七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再审审理阶段,已开庭,尚未判决。
(2022)苏1003民初10373号(原案号:(2021)苏1003民初1008号)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3,020,107.67元 买卖合同纠纷 1.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鸿泰公司80万元;2.案件受理费30,961元,由原告鸿泰公司负担22,961元,被告本公司负担8,000元。 重审审理终结,双方已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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